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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诉讼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中儒家思想的思考
引用本文:陈弘毅,胡牧.调解诉讼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中儒家思想的思考[J].金陵法律评论,2001,1(1):106-118.
作者姓名:陈弘毅  胡牧
作者单位:香港大学法学院 教授(陈弘毅),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教师(胡牧)
摘    要:任何社会中,对因个人争端而引起的冲突存在着不同的解决途径。诉讼仅是由避免发展到暴力等诸多可能性的一种选择。解决争端的多样性以及任一文化中存在的多种社会制约力的选择,使得人们把自己的理想、对自身的透视以及各种关系的特质与他人联系起来。它们表明,人们是希望避免冲突、抑或鼓励冲突,是克制抑或友好解决。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得以最终体现。——杰罗德·思·奥尔巴克,《没有法律的公正?》(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3),第3—4页一、引言任一社会为解决争端而建立的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普通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调解的原理及实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调解制度迎合、满足了传统社会的各种需要。而这种社会则以小农经济、社会裙带结构、松散的中央集权统治模式以及强调社会稳定而非经


Mediation,Litigation and Justice:Confucian Reflections in a Modern Liberal Socie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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