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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分类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李建民.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分类的再认识[J].行政论坛,2005(1):57-60.
作者姓名:李建民
作者单位: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山东,潍坊,261041
摘    要: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的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应然性充分体现了该分类存在的价值,在分类基础上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全面研究,其进入行政诉讼的过程对法治的推进、人权的保障、实现宪法可诉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都大有裨益。在这一过程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分会越发模糊,随着其上述使命的完成,该分类存在的必要性也会逐渐减小直至消失。

关 键 词: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准社会利益  可诉性
文章编号:1005-460X(2005)01-0057-04
修稿时间:2004年12月5日

Reconsiderations about the Classification of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and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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