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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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楠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再认识[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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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楠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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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安徽省合肥市,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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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回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厨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由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列入贪污贿赂罪主体中,从而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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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 劳务 服务 商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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