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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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敬滨,张恩龙.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J].法制与社会,2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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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敬滨 张恩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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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如果能作当事人,是与被保险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该问题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后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出台前,一直成为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之所以引起广泛的争论,盖因《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又无相关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国务院于2006年3月28日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此问题并未尘埃落定。原因在于《条例》没有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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