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裸聊不宜认定为犯罪——与《“裸聊行为”入罪之法理分析》一文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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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巍.网络裸聊不宜认定为犯罪——与《“裸聊行为”入罪之法理分析》一文商榷[J].法学,2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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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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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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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裸聊是一种通过网络聊天室、摄像头,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展示自己裸体的行为。从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主张网络裸聊侵犯了性道德和性风尚,因而构成犯罪的观点是不妥当的。特定情形下以一定方式实施的网络裸聊行为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公共安宁,因而具有应受惩罚性。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将网络裸聊作为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定性都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因此,在现行刑法框架下,网络裸聊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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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裸聊 性道德 罪刑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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