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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理念在行政契约中的贯彻
引用本文:余凌云.依法行政理念在行政契约中的贯彻[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1).
作者姓名:余凌云
作者单位: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行政法博士
摘    要:由于法律制度不同,各国对行政契约涵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本文将行政契约界定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要目的的合意。在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理念确定之初,其任务仅限于对内维护秩序、对外抵御侵略,对社会经济生活则采取放任主义。随着市场失灵,要求政府积极干预市场运作,给依法行政理念带来了巨大挑战。西方国家行政法对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关系的再认识以及互动适应过程,可概括为:1.对依法行政理论重新进行解释;2.加强对行政契约行为规范与程序规范化,以保证行政契约符合法治主义的要求。我国行政契约的产生,与责任制思想的出现和向行政管理领域的渗透,以及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引发政府职能和管理手段变化有关。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应对依法行政理念约束行政权的限度或程度进行正确定位,力求达到这样的理想境界:既充分发挥行政权的主动性、机动性以实现政府职能,又控制行政权,以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政府职能的良好运作。而这种均衡状态的实现,主要是靠调节约束行政权的力度与限度来达到的,就必须借助于适度的立法控制,必要的程序要求和有效的司法审查等措施。要达到上述目标,完备行政契约法制的程序要件和改革现行行政审判制度应是今后我国法制建设关注的重点。

关 键 词:依法行政  行政契约  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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