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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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登科.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J].当代法学,2015(3):135-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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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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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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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11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362132021407);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4BS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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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刑事证明标准,但该证明标准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则未予明确。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下,认罪案件中的证明标准虽有差异,但亦存共性。从实然层面看,"同一证明标准说"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和司法的主流观点,但其在运行中存在诸多困境。从应然角度出发,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可适当低于普通程序。证明标准的松动,并不意味着在简易程序中放弃实体真实和人权保障,只不过其存不同的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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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简易程序 证明标准 认罪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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