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功效、控制机制和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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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鹏祥.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功效、控制机制和构想[J].重庆行政,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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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鹏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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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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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对诉讼撤销和行政撤销都应加以控制,以降低其消极效用。这一制度的设计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法律秩序安定。对于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可以采用行政行为的补正制度、瑕疵的治愈制度等予以纠错而不必径行撤销。一、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的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对于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于以撤销,使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在我国享有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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