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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现行“四级二审终审制”的弊端及其改革方向
引用本文:师静.试论我国现行“四级二审终审制”的弊端及其改革方向[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2):27-29.
作者姓名:师静
作者单位: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改革之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于2003年12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及法院机构设置的弊端,在参考我国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时期的审判制度,借鉴我国台弯地区、香港地区及美国等的审判制度,井在收集了当代着明法学家纵多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的科学设想,以供修改《民事诉讼法》参考。

关 键 词:四级二审终审制  审级  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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