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调解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非理性
引用本文:李天生.论调解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非理性[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4):22-23.
作者姓名:李天生
作者单位: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620
摘    要:任何民事纷争都是因为权利而起的,而权利具有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严格和神圣的性质,所以在解决民事纷争时应充分保证实现这一点,但现行民事诉讼中强调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纷争,这使权利不能得到圆满的尊重与保护,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程序法的严格配合保障,调解其实是法律文明水准不高的产物,它不仅使权利不能被严格保护,而且不利于树立高度的法律观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调解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当事人间的和解(也和法官调解作用有关),西方的和解首在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中国的调解倾向则基于中庸之道,违背了法的理性精神。

关 键 词:权利  调解  非理性
文章编号:1008-4053(2007)04-0022-03
修稿时间:2006年12月15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