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诉讼时效与诉讼主体
引用本文:汪鹏南.诉讼时效与诉讼主体[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296-303.
作者姓名:汪鹏南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在目前的海事审判实践中,似乎有一种放松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的倾向,也许海事法院觉得经过十余年的“锻炼”,当事人已有自我审查的知识,而且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阶段,仅有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至第111条的规定,作一般形式审查的义务。在发现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问题时,如果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原告或法院有时间安排重新起诉、追加或更换当事人来予以弥补,所谓“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在不考虑已开始的诉讼的前提下,对拟更换或追加的当事人已经届满,此种更换或追加是否能够约束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本…

关 键 词:中国  《民事诉讼法》  海事审判  诉讼时效  诉讼主体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