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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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秀玲.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J].理论导刊,19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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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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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突出地强调了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同时,指出了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应当在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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