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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续)
摘    要: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  民事判决  法律效力  刑事判决  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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