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刑罚的立法完善——兼论经济犯罪的死刑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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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福齐.论经济犯罪刑罚的立法完善——兼论经济犯罪的死刑废止[J].政治与法律,2008(3):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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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福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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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唐山师范学院国际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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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济犯罪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不具有合理性.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不符合国际趋势,应予以废除.对于经济犯罪的立法方案应予以完善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废止;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同时应该调整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完善罚金刑的适用;与此同时,增设资格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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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犯罪 死刑 刑罚完善 经济犯罪 刑罚适用 立法完善 资格 罚金刑 惩罚力度 无期徒刑 加强 调整 贪污贿赂罪 条件成熟 侵犯财产罪 市场经济秩序 破坏 方案 国际趋势 原则 适应 罪责刑 观念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8)03-00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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