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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引用本文:种松志,宋文国.检察机关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J].中国检察官,2006(4):27-30.
作者姓名:种松志  宋文国
作者单位:1.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2.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局。在此情形下,如何通过具体的程序设置,切实实现死刑复核权回归的公众期望,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在制度定位上,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构,必须遵循控辩审三方构造的诉讼基本原理,必须合乎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基于此,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定位的探讨,强调程序正义对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指导意义,据此提出并论证,死刑复核程序不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

关 键 词:死刑复核程序  程序正义  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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