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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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种松志,宋文国.检察机关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J].中国检察官,2006(4):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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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种松志 宋文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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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2.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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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局。在此情形下,如何通过具体的程序设置,切实实现死刑复核权回归的公众期望,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在制度定位上,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构,必须遵循控辩审三方构造的诉讼基本原理,必须合乎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基于此,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定位的探讨,强调程序正义对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指导意义,据此提出并论证,死刑复核程序不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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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复核程序 程序正义 法律守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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