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罪过性质与形式的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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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兴培,何萍.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罪过性质与形式的探究[J].法学,2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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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兴培 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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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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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主观罪过性质与形式的现状概览 我国刑法总则对何谓故意、何谓过失等主观罪过的性质与形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 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意识因素,并且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具备了犯罪的故意。《刑法》第 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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