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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律师到社会公益律师
引用本文:孙永军.从政府律师到社会公益律师[J].唯实,2008(7):59-62.
作者姓名:孙永军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    要:政府律师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大创新,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是其内在的矛盾和抵牾也是明显的。它们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的阙如、角色地位不明等方面。这些矛盾是理想和现实相妥协的产物和体现。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情势下,这些矛盾不仅难以消除,反而会产生其他弊端。因此,应暂缓政府律师的推行,积极发展社会公益律师。

关 键 词:政府律师  构造缺陷  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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