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诉讼的程序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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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泽学,魏连兵.合同解除诉讼的程序问题探讨[J].天津律师,2006(4):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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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泽学 魏连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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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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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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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解除 程序问题 诉讼 解除合同 《合同法》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行政法规 第二款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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