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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诉讼的程序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张泽学,魏连兵.合同解除诉讼的程序问题探讨[J].天津律师,2006(4):52-53.
作者姓名:张泽学  魏连兵
作者单位: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关 键 词:合同解除  程序问题  诉讼  解除合同  《合同法》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行政法规  第二款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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