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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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道重.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J].法律科学,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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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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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仍然具有阶级性,仍然是阶级意义上的法。马克思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等状况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是任何人强加给它的,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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