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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律规范的实效
引用本文:林志敏.论劳动法律规范的实效[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0(3).
作者姓名:林志敏
作者单位:辽宁工运学院
摘    要:劳动法律规范的实效,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具有实际上的效力。它意味着劳动法律规范得到了遵守和执行,立法机关制定劳动法的目的得到实现。社会主义劳动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性调整,直接保证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最终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推动社会的进步。为达到这一目的,仅靠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对劳动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使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虽然“一个国家有合理的、民主的立法是重要的,但是如果立法仅仅停留在纸上,就没有多大好处了。”申言之,任何一个劳动法律或法规必须取得实效,否则,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实际上也等于无法。从1978年底至1988年9月,我国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645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这不是个小数目。然而,人们目前却普遍感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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