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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的思考
引用本文:王理想,韩永.对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19):138-138.
作者姓名:王理想  韩永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它是指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和其他言词证据一样,证人证言也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某基层院2009年度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已经开庭的8件案件中有4件案件出现了7人次的证人当庭不同程度的翻证现象,这些当庭翻证的证人大部分经过教育后,又当庭向法官做了如实的陈述,其中有两人因涉嫌伪证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基层院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供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当庭翻证,直接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结果的裁判。为此,本文就刑事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现象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作简要的分析。

关 键 词: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  当庭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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