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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主体制度改革刍议
引用本文:付洪林.国家赔偿主体制度改革刍议[J].广东法学,2004(4):10-12.
作者姓名:付洪林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
摘    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普遍认为,此款规定确立了国家作为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制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 键 词: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主体制度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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