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主体制度改革刍议 |
| |
引用本文: | 付洪林.国家赔偿主体制度改革刍议[J].广东法学,2004(4):10-12. |
| |
作者姓名: | 付洪林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 |
| |
摘 要: |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普遍认为,此款规定确立了国家作为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制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关 键 词: |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主体制度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