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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引用本文:杨金霞,蔡云珍.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期限[J].中国检察官,2002(4):69-69.
作者姓名:杨金霞  蔡云珍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杨金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蔡云珍)
摘    要: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李某、刘某、洪某,于1993年4月11日至4月13日凌晨,在泰州市高港区刁铺镇、口岸镇等地,采用翻墙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650元,放像机2台、金戒指1枚、自行车2辆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710元。案发

关 键 词:抓获  公安机关  追诉期限  判处  刑事拘留  作案  逮捕  人民币  港区  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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