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ICC国际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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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秀文.论ICC国际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J].法学,2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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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秀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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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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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的裁决为我国裁决。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裁决的性质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时,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而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第1条(1)款第二个句子有关“非内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ICC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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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ICC裁决 仲裁地点 上海 《纽约公约》 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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