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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物权转让的探讨
引用本文:崔建远.关于准物权转让的探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6):54-57.
作者姓名:崔建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债权行为。准物权转让,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法律上实行无因原则,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多为有因的。需要登记的准物权转让,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和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毋需登记的准物权转让,只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转让人无处分权时,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关 键 词:准物权  准物权转让  有因性  无因原则  效力待定
文章编号:1008-6951(2003)06-0054-04
修稿时间:2003年5月26日

On Conveyance of Real Righ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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