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适用二审终审制的立法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刘道清.企业破产案件适用二审终审制的立法思考[J].法律适用,1999(3). |
| |
作者姓名: | 刘道清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鉴于当前企业破产存在诸多问题,破产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弊端日渐暴露出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下发了《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事后”监督权。但在实践中,“事后”监督无法实现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修正为同步监督为宜,并从立法上确立破产案件适用二审终审制。一、企业破产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由我国客观现实所决定《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人民法院运用“两法”审理一批企业破产案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