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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执业应具备的诚信境界
引用本文:吴春梅.浅论律师执业应具备的诚信境界[J].法制与社会,2012(17):175+181.
作者姓名:吴春梅
作者单位: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
摘    要:在当前社会缺失诚信、法治有待完善的大环境下,律师追求自我发展的"人之道"的操守、弘扬法治"化育天下"的职责、服务大局行"天之道"的使命,无不要求律师坚守诚信,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和执业境界,依法代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 键 词:律师  坚守诚信  执业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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