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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受害人因自己原因所致损害应由谁买单——谈“过失相抵”制度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覃怡.未成年受害人因自己原因所致损害应由谁买单——谈“过失相抵”制度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2(17):32-33.
作者姓名:覃怡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于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能否和如何适用“过失相抵”制度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是否考虑“过失相抵能力”和衡量过失相抵能力的标准是什么;二是监护人制度在“过失相抵规定的应用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相关的理论、立法例试对此问题做一探讨,并得出自己的结论.

关 键 词:过失相抵能力  未成年人  事理辩识能力  监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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