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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宜对质
引用本文:杨涛.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宜对质[J].人民检察,1997(3).
作者姓名:杨涛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对质是针对案件当事人之间对某一问题供证不一致,而由案件证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当面质询诘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罪行的一种特殊讯问方法。正确适用对质是迫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交代犯罪事实的重要手段。近来,司法实践中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可否对质产生疑问。笔者认为,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宜对质。1、从对质的作用看,对质是侦查人员从双方陈述中获取证据或检验证据的一种补充手段而不是主要手段,不可高估其对侦查破案的作用。2、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看,对质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处于抗拒心理状态下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较之证人心理变化大,抗拒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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