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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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明星.斡旋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探讨[J].中国检察官,2009(8):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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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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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45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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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系密切人独立构成斡旋型受贿罪的刑法法理分析 从立法角度而言,刑法究竟应对什么行为加以规制是有严格条件的.第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对其加以规范的首要条件.刑法毕竟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对普通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规范的.正如马克昌先生所说,只有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才能说明犯罪的根本特征,才能用以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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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斡旋受贿罪 社会危害性 法理分析 人权保障 刑法 行为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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