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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
摘    要:正甬建发2017]192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以下简称车位(库))租售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租售管理和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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