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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举报案件中原告资格认定的构造
引用本文:伏创宇.行政举报案件中原告资格认定的构造[J].中国法学,2019(5):231-248.
作者姓名:伏创宇
作者单位: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术创新工程支持计划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项目批准号:17CFX041)的研究成果
摘    要:就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对"利害关系"的标准界定模糊不清,且将是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视为原告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此种"利益人诉讼"的认定方式不仅未能清晰地阐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识框架,还可能导致许多本可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的纠纷涌入行政救济的管道,因而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在行政举报案件原告资格的认定上,我国应当确立"受害人诉讼"模式,不予承认独立的程序请求权,遵循"主观公权利—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的三层次构造,进而恪守我国个人权利诉讼的基本定位,避免司法权在公法保护义务的判断上形成对立法权的僭越,建构权益受侵害认定的类型化,维护行政诉讼与其他救济机制的必要分工。

关 键 词:行政举报  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  实际影响

The Structure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Reporting Cases
Fu Chuangyu.The Structure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Reporting Cases[J].China Legal Science,2019(5):231-248.
Authors:Fu Chuangyu
Abstract:Fu Chuangyu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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