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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察侦查权适用的三个问题分析
作者单位:;1.天津商业大学法律事务室;2.中共天津市纪委办公厅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重新构建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体系,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检察自侦的情形。"侦查"被重新定义,新检察侦查权是一项直接侦查权,其既是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补充,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职权的补强,有利于优化反腐资源配置,提高反腐工作效能。新检察侦查的立案范围分别在主体方面、客观方面、时空方面做出了限定。在互涉问题上,立法明确了"监察优先"原则和"沟通机制"。职务犯罪调查活动本质上亦属诉讼活动,应在法律监督范畴之内。而监察与检察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检察侦查权  监察调查权  职能管辖  诉讼活动

An Analysis of the Three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ew Procuratorial Investigation Powe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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