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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边界
作者单位:
;1.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宪法》第62条第16项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了兜底式授权。鉴于全国人大在我国的特殊优越地位,如何在宪法框架内为其划定权力边界,是理论上与实践上的重大议题。宪法上所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作为一个规范概念予以把握,以判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第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是指在公权力机关序列中的相对优越,而不是绝对无限;第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应损及被监督者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职权的完整性与独立性;第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实际行动能力决定了应当由其行使的职权是有限的。
关 键 词:
《宪法》第62条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权力边界
权力监督
Power Boundary of the Supreme Organ of State Powe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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