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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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景文.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续)[J].当代法学,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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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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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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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法律改革方案布莱克在《司法社会学》中,根据纯粹法社会学关于法的量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关系的一系列公式,针对当代西方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大量的不平等现象即歧视,提出了进行法律改革的三个方案:法律集体主义、法的非社会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1.法律集体主义这是布莱克根据法的量与组织性的公式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如上所述,布莱克认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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