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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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恒魁,王玉兰.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J].学习论坛,2003(5):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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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恒魁 王玉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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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 2. 吉林省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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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消灭私有制”并非相悖。马克思主义的“消灭私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从而使私有制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社会财富极大涌流基础上的,而江泽民同志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基础之上的,这种“保护私人财产”的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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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护私人财产 完善法律制度 发展私营经济 |
文章编号: | 1003-7608(2003)05-0035-03 |
On the Law System to Perfect Protecting Private Prope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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