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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非法占有目的”为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要件
引用本文:孙国平,张娟.再论“非法占有目的”为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要件[J].当代法学,2003(5).
作者姓名:孙国平  张娟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215021,硕士研究生 215021
摘    要:一、关于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争论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但对构成本罪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存在分歧。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曾对此进行过激烈的争论,首先体现在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表述上,便有两类极具代表性的不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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