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以法律为准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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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增华.质疑“以法律为准绳”[J].比较法研究,2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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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增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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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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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准绳者,乃测定平直之器具也,喻义为言论、行动等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现代汉语词典)。我国法律之规定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为“以法律为准绳”?经典的说法谓之“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卷)。实体法和程序法均为国家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办案中要以法律规范为准绳。笔者以为,此间有误,并试述理由如下。 办案的对象无论其形态、内涵千差万别,本质都是针对某种社会关系和权利。社会关系和权利是无所不在,内外各异的,再健全的法律也不可能也不需要规范所有的社会关系和权利,即使纳入法律范畴的社会关系和权利即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存在着法律规范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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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t About “Taking Law as Criter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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