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律师法》实施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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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子刚.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律师法》实施的几点思考[J].内蒙古检察,2007(6):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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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子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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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院公诉处副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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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面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与现行的律师法相比,新修订的这部法律在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义、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其中部分内容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有所突破。特别是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的规定。必将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尤其是自侦和公诉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如何应对这种挑战.我认为应当加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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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法》 检察机关 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 权利与义务 律师会见权 职业性质 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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