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标的之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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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田.论物权标的之特性[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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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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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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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标的的“特定性”指的是物权标的物的现实、具体和确定的客观存在,其与债权法上的“特定物”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物的独立性为观念问题,其或来自物的自然属性,或来自人们的经济观念,但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清理物权的数量,而在于确定某物是否适宜设定一个独立的物权,并由此使财产的归属关系得以清晰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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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 多物权标的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3)04-0023-05 |
修稿时间: | 2003年5月26日 |
Characteristics of Subject Matter of the Right in R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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