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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标的之特性
引用本文:尹田.论物权标的之特性[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23-27.
作者姓名:尹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物权标的的“特定性”指的是物权标的物的现实、具体和确定的客观存在,其与债权法上的“特定物”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物的独立性为观念问题,其或来自物的自然属性,或来自人们的经济观念,但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清理物权的数量,而在于确定某物是否适宜设定一个独立的物权,并由此使财产的归属关系得以清晰稳定。

关 键 词:物权  多物权标的
文章编号:1008-6951(2003)04-0023-05
修稿时间:2003年5月26日

Characteristics of Subject Matter of the Right in R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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