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李卫华,王晓娟.对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30):49-49. |
| |
作者姓名: | 李卫华 王晓娟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人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关 键 词: | 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 刑事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