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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思考
引用本文:李卫华,王晓娟.对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30):49-49.
作者姓名:李卫华  王晓娟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人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 键 词: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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