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事主体形成的条件与成因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杨振山),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孙毅) |
| |
摘 要: | 近代民事主体理念超越了具体平等而实现于抽象平等。没有平等观念就没有抽象平等,没有抽象平等也就没有近代民事主体。“平等主体”从根本上反映了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经济存在形式。近代民事主体理论形成的基础就是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和契约工具的利用。契约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工具。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内在理论前提。民法中劳动力私人性的法律表现形态是随着劳动力价值的提升而展开的。保障劳动力私人性就是在维护民法的主体制度,其中,宪政的保障作用是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
|
关 键 词: | 平等 民事主体 劳动力 私人性 |
The Shaping Condition for Modern Civil Subjects |
| |
Authors: | YANG Zhen-shan SUN Yi |
| |
Institution: | YANG Zhen-shan~1,SUN Yi~2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Equality Civil Subject Labor Force Personal Character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