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刑事立法与犯罪预防的悖论
引用本文:刘朝阳.刑事立法与犯罪预防的悖论[J].公安研究,2008(2):40-46.
作者姓名:刘朝阳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自我报告制度存在立法和实践上的问题。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法律规范结构不全,缺少法律后果要素,导致法条效力虚置。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脱离实际,不利于曾经犯罪人回归社会,易于起到导致曾经犯罪人重新犯罪的作用。呼吁今后的立法修订该条款,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关 键 词:自我报告  刑事立法  规范结构  犯罪预防  犯罪标签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