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与犯罪预防的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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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朝阳.刑事立法与犯罪预防的悖论[J].公安研究,2008(2):4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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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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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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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自我报告制度存在立法和实践上的问题。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法律规范结构不全,缺少法律后果要素,导致法条效力虚置。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脱离实际,不利于曾经犯罪人回归社会,易于起到导致曾经犯罪人重新犯罪的作用。呼吁今后的立法修订该条款,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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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我报告 刑事立法 规范结构 犯罪预防 犯罪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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