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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立法中的公开原则
引用本文:李麒.证券立法中的公开原则[J].法学,1994(12).
作者姓名:李麒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一、证券立法中的公开原则概况 公开原则是证券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实质内容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将所有的有关资料公之于众,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遗漏,从而防止投资者向不良证券发行人投资,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在对证券交易所及其委员会采取完全放任政策的英国1843年公司法中,已有关于公开说明的规定。但公开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美国。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因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产生大阵痛、大动荡,因此,罗斯福1932年竞选美国总统时,确立公开原则,就成为其所在的民主党施政纲领中关于证券立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他在就任总统后,即要求证券立法以公开原则作为理论指导。正如美国证券法专家布莱斯·帕斯托里所指出的那样:贯穿于美国证券法律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1933年证券法来说是“公开”原则,而不是“审查”原则。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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