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及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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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文婷.试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及解决[J].法制与社会,2010(22):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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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文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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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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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应尽力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行使。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无权强迫妻子终止妊娠或阻止妻子终止妊娠。本文指出生育权冲突可通过离婚途径救济,对丈夫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限制地支持,但不以侵犯生育权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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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育权 人格权 生育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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