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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有义务也应有权利
引用本文:赵西刚.网站有义务也应有权利[J].中国审判,2006(2).
作者姓名:赵西刚
作者单位: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
摘    要:博客是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许多问题我国的法律尚处于空白地带,因此,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本案就属于新型的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我们认为,保护名誉权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以牺牲第三方的正当权益为代价。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原告陈堂发在主张保护自己名誉权的同时,至少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证实文章中提到的名字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如果原告连这一最基本的义务都不履行,而只是一味地要求被告删除文章,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对于被告而言,为博客提供平台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必要的,但如果只课以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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