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2号的程序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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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俊.指导案例2号的程序法理[J].法学,2013(1):139-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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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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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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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研究项目“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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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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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指导案例2号 和解协议 不执行契约 债务人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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