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之辩——兼评马乐基金老鼠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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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耀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之辩——兼评马乐基金老鼠仓案[J].法律适用,2015(3):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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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耀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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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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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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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老鼠仓 “情节特别严重” 法定刑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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