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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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建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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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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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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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 根据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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