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行使”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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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崇明.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行使”的局限性及其完善[J].求实,2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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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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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青岛,26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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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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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复议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和我国政治体制、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官员考核机制等有一定的联系.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行使”避免了部门保护的影响,应值得肯定.但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很难逃脱“地方关系网”、“熟人社会”带来的影响;地方政府囿于地方利益很难居于中立的立场;垂直管理的部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应在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对区、县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对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方面的纠纷,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对垂直管理的部门,在该部门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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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相对集中行使 地方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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